證人保護法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條
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 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