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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9條
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 大法官會議議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 :

一、審查小組認為可能發生爭議者。

二、審查小組大法官有不同意見者。

前項逕提大法官會議之案件,大法官會議時,有大法官認應先經大法官全 體審查會審查者,交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