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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8條
大法官分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 小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 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

前項審查報告,由組成小組之大法官簽名。如有不同之法律意見,應附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