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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 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之大法官組織之。

前項審查小組每三年得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