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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18條
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 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 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前二項意見書,應於解釋文草案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 審查通過後五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