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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17條
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可決人數,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憲法解釋及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之解釋,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規定。

二、宣告命令牴觸憲法,而未為憲法條文疑義之解釋或未論及訂定該命令 所依據之法律是否違憲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三、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四、同一聲請案件包含數解釋原則者,視其內容,分別適用前三款之規定 。

案件之全部或一部,應依前項何款規定定其可決人數發生爭議時,由出席 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定之。未經三分之二同意者,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