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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16條
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議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關於案 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