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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13條
解釋原則議決後,審查小組提報之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草案須修正或另行 起草者,除依本法第十一條推大法官另行起草者外,原審查小組應於下次 會議前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