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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11條
提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報告,除另有決議外,按提出之先後 依序議決是否受理。

前項審查報告連同關係文件,應於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開會審查前三日分 送大法官及秘書長。

大法官對於第一項審查報告得提出意見書,並於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開會 前分送大法官及秘書長。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案件時,得邀請對該案件所涉之事項有研究而停 止辦理案件之大法官提供參考意見。

前項受邀請之大法官得列席或以書面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