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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總則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第2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 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3條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