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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33條
憲法法庭之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法庭之用語、裁判 之評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大法官服制及憲法法庭之席位佈置,由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