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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32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 訟法之規定;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