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31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 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 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