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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28條
憲法法庭之判決,除宣示或送達外,應公告之,其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 見書者,應一併公告之。

前項判決應送達聲請機關、受判決之政黨及判決書指定之執行機關,並通 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