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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27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機關。

二、受判決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受判決政黨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四、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司法院憲法法庭。

九、宣示之年、月、日。

憲法法庭得於判決指定執行機關及執行方法。

判決書由參與審判之大法官全體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