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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25條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 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 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