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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24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