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22條
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 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前項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