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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22條
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 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前項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