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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82 年 02 月 03 日)
第19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 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 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