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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19條
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或基金會不依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規定接受查核者,本院得視違反情節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處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