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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18條
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未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業務,或執行 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二、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決議違法或重大不當。

三、財務收支無詳實記載,或不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簿冊、憑證及 會議紀錄。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院之檢查稽核。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六、基金會之業務、財務報表及授權所訂定之各項辦法未依限或其內容未 依規定編送本院核定、備查或查核。

七、以基金之孳息、國家預算之補助、民間捐款、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而 為不合法或不正當之支出或開支浮濫。

八、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