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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11條
基金會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以 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 ,訂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陳報本院備查。

前項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薪資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稽核作業手冊。

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