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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67條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 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 、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