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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63條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八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