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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9條
依舊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判決,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者,及已經法院裁 定命重新審理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簡易訴訟程序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事件及已經法 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二、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簡易訴訟程序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事件及已經法 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依舊 法審理。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 審判之。

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