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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8條
依舊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者,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 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 服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二、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或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非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由最高行政法院依舊法審 理。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判 之。

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簡易訴訟再審事件,應裁 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前二項情形,於對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