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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 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適用舊法之規定。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於修 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其上訴,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 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