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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
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適用舊法之規定。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於修
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其上訴,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
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