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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4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之行政訴 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之應作為期間,屆滿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前之事 件,其起訴期間三年之規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