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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4-4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暫予收容、延長收容處分行 政訴訟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依舊法裁判之。其上訴、抗告,適用舊法之規 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適用舊法之規定。

依舊法確定之前項事件,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第三人聲請重 新審理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者,由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 舊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