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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
條第二項第五款行政訴訟事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適用舊法之規定。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而於修正施行後,尚未
終結之前項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舊法裁判之。如認上訴或抗告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為上訴人或抗告人勝訴之裁判;必
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