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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2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 證據之聲請及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 原法院依舊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裁定之抗告及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終結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 證據事件之抗告,適用舊法之規定。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起抗告 者,亦同。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准許之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銷,向 原裁定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