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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通則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8條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時,應通 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