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訴訟卷宗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97條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 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 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