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訴訟卷宗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95條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行政法院應保存 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