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期日及期間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92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向為裁判之原行政法院為之; 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