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期日及期間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90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