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期日及期間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89條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