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期日及期間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88條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 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