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當事人書狀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57條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 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 住所或居所。

四、應為之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行政法院。

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