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訴訟參加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2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 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 視為第一項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