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重新審理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86條
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

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事人。

二、聲請重新審理之事件,及聲請重新審理之陳述。

三、就本案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聲請理由及關於聲請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聲請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