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7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 為。
前項規定於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