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抗告程序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69條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 為之。

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 者,得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