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