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裁判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10條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 之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 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 日內,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行政法院未依第三項規定為告知,或告知錯誤未依前項規定更正,致當事 人遲誤上訴期間者,視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一年 內,適用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