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裁判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08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 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