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裁判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05條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後,其主文仍應於當日在行政法院牌示處公告之。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