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裁判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03條
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 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 果之判決。

為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亦得為前項 之聲請。

前二項規定,於因公法上其他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