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裁判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95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 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 於原告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