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證據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71條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 用關於勘驗之規定。